失信被执行人 |
王水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626********51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626民初3557号 |
案号 |
(2021)湘0626执22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王水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99999.4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2017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13日的利息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1434%的标准计算,王水源已经支付的利息11465.17元予以抵减,自2018年11月14日至2018年12月15日的利息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48642%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12月16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299999.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48642%的标准计算);二、原告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履行款对被告王水源所有的位于平江县南江镇北街22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平房权证南字第20135492号)的房产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王水源负担。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王水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99999.4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2017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13日的利息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1434%的标准计算,王水源已经支付的利息11465.17元予以抵减,自2018年11月14日至2018年12月15日的利息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48642%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12月16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299999.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48642%的标准计算);二、原告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履行款对被告王水源所有的位于平江县南江镇北街22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平房权证南字第20135492号)的房产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王水源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1-10 |
发布时间 |
2021-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