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大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0326********33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云0181民初2762号 |
案号 |
(2021)云0181执23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陈本金、刘大贵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杨海荣轮胎款7200元,并支付以未付轮胎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自2019年6月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本金、刘大贵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时间 |
2021-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