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007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883民初3547号 |
案号 |
(2020)鲁0883执6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韩振良、湖北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葛春亮钢材款582300元并支付违约金336600元。二、被告湖北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葛春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9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韩振良、湖北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湖北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3-04 |
发布时间 |
2020-04-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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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松颖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300789496K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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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海泰华科三路1号5号楼-1-60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