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汇锦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96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津0116民初40307号 |
案号 |
(2019)津0116执423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锦利程包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5日前给付原告天津中兴益达商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二、被告天津锦利程包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前给付原告天津中兴益达商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70万元;三、被告刘红锦和被告天津汇锦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对被告天津锦利程包装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300万元)及利息(70万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原、被告双方别无纠纷。上述给付款项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56元,原告天津中兴益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6,928元(该费用原告已预交33,856元,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天津锦利程包装有限公司负担16,928元(该费用于2017年8月15日前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9-11-07 |
发布时间 |
2020-03-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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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彭玉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079624309W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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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天津市滨海新区杨家泊镇杨家泊工业区七加三号路6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