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咸宁市鲁旺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212********973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1202民初2239号 |
案号 |
(2021)鄂1202执恢4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行政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咸宁市鲁旺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通山县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433091.23元执行款及利息(以2233572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3月1日起算至清偿之日止;以55091.08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4月1日起算至清偿之日止;以144428.15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4月11日起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咸宁市鲁旺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通山县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7000元及保全担保费用7000元。三、驳回原告通山县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653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咸宁市鲁旺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8-04 |
发布时间 |
2021-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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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付文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1202568301973K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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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咸安区银泉大道桂花城9栋202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