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昌市中硅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1********652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424民初5号 |
案号 |
(2021)闽0424执15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南昌市中硅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鸿丰纳米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6,000元;二、南昌市中硅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福建鸿丰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以46,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由南昌市中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时间 |
2021-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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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松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23690997652K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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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