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冯延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2401********03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吉24民终912号 |
案号 |
(2021)吉2401执40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冯延玲给付王淑敏借款本金29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0年7月17日至全部偿还借款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330元,由冯延玲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延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21-09-02 |
发布时间 |
2021-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