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周建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222********31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淮开商初字第249号 |
案号 |
(2015)淮开执字第017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昂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淮安宝泰钢铁制品有限公司货款380475.17元、律师费35000元,合计415475.17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572475.17元为本金,自2013年12月27日起至2014年12月1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以380475.17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周建章就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87元,减半收取4894元,由被告河南昂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周建章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10-16 |
发布时间 |
2015-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