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罗纳利亚陶瓷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91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24民初2474号 |
案号 |
(2020)辽0124执恢1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法库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郭丽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姜波借款434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6月14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如郭丽芬未履行上述偿付义务,原告姜波有权对被告沈阳罗纳利亚陶瓷有限公司在《担保书》中约定的抵押物一台1600千伏安变压器(高压专台、含线路设备、户号7420065392)、对被告沈阳金美达陶瓷有限公司在《担保书》中约定的抵押物两台2000千伏安变压器(高压专台、含线路设备、户号7420065406)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务中434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计算方法同上)范围内优先受偿,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三、被告沈阳海特曼置业有限公司对郭丽芬上述偿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郭丽芬追偿;四、驳回原告姜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600元,减半收取20,800元,由被告郭丽芬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法库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3-31 |
发布时间 |
2020-04-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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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郭德体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24079115686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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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辽宁省沈阳市法库经济开发区11号(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