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任俊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35********1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31民初502号 |
案号 |
(2021)晋1031执2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任俊杰向原告王会生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0000元,还款方式为:第一期被告于2021年3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10000元;第二期被告于2021年9月30日前偿还利息10000元;二、被告如能在2021年3月30日前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第一期还款义务,被告同意放弃第二期10000元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11-08 |
发布时间 |
2021-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