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邓志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6********76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05民初10424号 |
案号 |
(2021)湘0105执64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邓志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肖敏偿还借款本金160000元;二、驳回原告肖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2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4380元,由被告邓志勇承担。判决如下:一、被告邓志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肖敏偿还借款本金160000元;二、驳回原告肖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2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4380元,由被告邓志勇承担。判决如下:一、被告邓志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肖敏偿还借款本金160000元;二、驳回原告肖敏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82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4380元,由被告邓志勇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时间 |
2021-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