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彭盛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424********11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10民初7967号 |
案号 |
(2021)黑0110执46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彭盛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昂(哈尔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30246.08元;二、被告彭盛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昂(哈尔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逾期还款的违约金(以30246.08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78元,保全费7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彭盛辉负担,与上款一并给付原告昂(哈尔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10-19 |
发布时间 |
2021-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