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高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3********44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603民初245号 |
案号 |
(2021)桂0603执15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高军偿还原告黎家东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4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8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80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高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9-14 |
发布时间 |
2021-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