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定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603********21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603民初915号 |
案号 |
(2021)桂0603执16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定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西糖业集团防城精制糖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7,847.23元;二、驳回原告广西糖业集团防城精制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46元,减半收取1,123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43元,由被告李定林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10-09 |
发布时间 |
2021-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