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黎春志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528********3917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1423民初903号 | 
| 案号 | (2021)桂1423执16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州县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黎春志支付原告李林忠工程款人民币8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3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付至清偿之日止)。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受理费2309元,减半收取1155元,保全申请费1022元,合计2177元,由黎春志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龙州县人民法院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 发布时间 | 2021-12-15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