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石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2********63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881民初2074号 |
案号 |
(2018)皖0881执2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桐城市通顺皮草服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行借款本金1519401.50元及利息37990.18元(截止2017年8月24日,余下利息自2017年8月25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李石根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石根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桐城市通顺皮草服装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1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817元,由被告桐城市通顺皮草服装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1-18 |
发布时间 |
2018-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