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121********16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1104民初1607号 |
案号 |
(2021)辽1104执22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郭春丰、姜洪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大洼支行借款4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2020年11月29日止,以4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55%支付利息;自2020年11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4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支付罚息。);二、被告郭凯对上述借款、利息、罚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025元,由被告郭春丰、姜洪艳、郭凯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洼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12-06 |
发布时间 |
2021-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