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省百乐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39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502民初8380号 |
案号 |
(2020)赣0502执8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省百乐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截至2019年9月29日的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及罚息3925.04元,合计5003925.04元,并应从2019年9月30日起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方式承担上述款项的利息直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张锁根、彭小琴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江西省百乐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张锁根、彭小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支付律师费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414元,由被告江西省百乐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张锁根、彭小琴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24 |
发布时间 |
2020-03-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锁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50072391747XR |
登记机关 |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区赛维大道121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