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浩之祥汽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3********QR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302民初6046号 |
案号 |
(2020)皖1302执3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陈东章、陈宏君与被告安徽浩之祥汽贸有限公司签订的《租房协议书》。二、限被告安徽浩之祥汽贸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拆除该租赁物内的电子门、安徽浩之祥汽贸有限公司的招牌、二楼三合板隔离支架、二楼和三楼卫生间的洗脸盆、门、过道的推拉门并恢复房屋原状。三、被告安徽浩之祥汽贸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东章、陈宏君租赁费80547.94元(200000元÷365天×147天)及违约金(自2019年4月2日起以80547.9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陈东章、陈宏君承担393元,被告安徽浩之祥汽贸有限公司承担95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4份,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1-15 |
发布时间 |
2020-03-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萍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302MA2T0UQR58 |
登记机关 |
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宿州市市辖区银河一路北侧环宇·银河绿苑4#楼0102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