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开封市盈科伟业市场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34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211民初2398号 |
案号 |
(2018)豫0211执15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开封市东京花卉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德恒、李娟、张建宏各项财产损失共计499132元;二、被告开封市盈科伟业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对原告李德恒、李娟、张建宏的上述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德恒、李娟、张建宏对被告开封市市场发展局、开封市东京海洋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李德恒、李娟、张建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14元,由原告李德恒、李娟、张建宏承担1828元,被告开封市东京花卉有限公司承担8786元(被告开封市盈科伟业市场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9-13 |
发布时间 |
2018-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桂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205663442475D |
登记机关 |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禹王台分局 |
注册地址 |
开封市滨河路中段5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