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荆门市双福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8********492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鄂0802民初287号 |
案号 |
(2021)鄂0802执8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荆门市双福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借款本金3998594.34元及截至2020年9月18日的逾期罚息339477.44元,2020年9月19日至清偿日止的逾期罚息,以3998594.34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百分之7.7187计算。二、被告荆门市双福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违约金21690.36元三、被告刘桃、袁涛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在借款本金及欠付利息、罚息、违约金等11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荆门市双福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太阳能杀虫灯、种盘播种成套设备、微耕机、插秧机、育秧流水生产线、碎土机、犁、免耕播种机、拖拉机、轮式拖拉机、柴油机等设备【抵押权证号:荆漳动抵登字(2017)03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在借款本金及欠付利息、罚息、违约金等1408000元范围内对被告苏娟名下位于荆门市掇刀区长坂坡路(康居苑)门面幢1层108号、门面幢2层208号【产权证号:荆门市房权证掇刀区字第00044278号、荆掇国用(2011)第2011682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在借款本金及欠付利息、罚息、违约金等400000元范围内对刘桃、袁涛名下位于荆门市虎牙关大道29号(亿达花园)丽苑11幢501号房【产权证号:鄂(2017)掇刀区不动产权第20000160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七、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在借款本金及欠付利息、罚息、违约金等范围内对登记在刘桃名下的鄂h03458号小型越野客车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7-01 |
发布时间 |
2021-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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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袁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800557045492P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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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荆门高新区•掇刀区谭店村三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