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康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801********0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鄂1024民初547号 |
案号 |
(2021)鄂1024执6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康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齐保华借款本金95000元,从2019年3月16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齐保华负担500元,被告康锐负担12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11-08 |
发布时间 |
2021-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