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1********711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1202民初3396号 |
案号 |
(2021)鄂1202执17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民二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应付原告工程款及超期费用共计1400000元。二、上述款项分两期支付:2021年1月31日前支付原告700000元(其中被告新力公司支付500000元,被告蔡金凯、蔡冠斌共同支付200000元);2021年3月15日支付给原告700000元(其中被告新力公司支付500000元,被告蔡金凯、蔡冠斌共同支付200000元)。如任一被告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三被告共同支付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同时被告新力公司、蔡金凯、蔡冠斌应当共同另行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为: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lrp的4倍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原告收到上述款项后,原告起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全部处理终结,再无其他争议。四、原告同意于调解协议生效后,向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保全措施。案件受理费87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府邦租赁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时间 |
2021-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少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117758156711C |
登记机关 |
武汉市新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武汉市新洲区旧街政府大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