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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侯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524********15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725民初211号
案号
(2021)冀0725执4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尚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侯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小红借款本金12000元及利息(按本金12000元、按起诉时一年期lpr利率即年利率3.85%、从2020年1月1日起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侯飞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10-18
发布时间
2021-12-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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