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永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44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104民初4387号 |
案号 |
(2017)冀0104执35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河北永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建设南大街支行借款本金1697.5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其中2017年5月16日前的利息为1087554.02元,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付); 二、被告河北昊阳化工有限公司、王海泳、李海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永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1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5175元,由被告河北永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河北昊阳化工有限公司、王海泳、李海清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11-03 |
发布时间 |
2017-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海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33554477353K |
登记机关 |
馆陶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馆陶县工业园区1号路西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