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安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113********1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34民终772号 |
案号 |
(2021)川3401执23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20)川3401民初4157号民事判决;二、由被上诉人黄安仲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上诉人廖邦伍劳务费52,100.00元。三、驳回原审原告廖邦伍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419.00元,由上诉人廖邦伍负担709.50元,被上诉人黄安仲负担709.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38.00元,由上诉人廖邦伍负担1,419.00元,被上诉人黄安仲负担1,419.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10-27 |
发布时间 |
2021-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