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志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3********63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82民初2235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25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志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建彬支付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7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37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2597元,由被告刘志来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037元由本院退回,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于履行判决主文时一并给付原告,被告应负担案件受理费12037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06 |
发布时间 |
2021-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