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孙国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4********8379 |
执行依据文号 |
卫仲WL(2020)第4817号 |
案号 |
(2021)豫16执10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卫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请求执行中卫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卫仲wl(2020)第4817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即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贷款本金9210.16元、利息3506元(利息以剩余本金9210.16元为基数,按照利率2%/月的标准,从2020年3月6日起暂计至2021年9月30日,其后的利息按上述标准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仲裁费46元,款项(暂)共计1.请求执行中卫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卫仲wl(2020)第4817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即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贷款本金9210.16元、利息3506元(利息以剩余本金9210.16元为基数,按照利率2%/月的标准,从2020年3月6日起暂计至2021年9月30日,其后的利息按上述标准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仲裁费46元,款项(暂)共计12762.16元;25.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元;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10-29 |
发布时间 |
2021-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