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小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YY1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沪仲案字第1222号 |
案号 |
(2021)粤0306执201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281210603024】。仲裁庭依据《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决如下:一、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小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苟三强、第三被申请人刘刚锋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上海同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人民币1530799.50元。二、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小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苟三强、第三被申请人刘刚锋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上海同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产生于****年**月日前的逾期利息人民币15499.54元和以人民币1530799.50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千分之的标准,自2020年03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三、第四被申请人李辉、第五被申请人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裁决主文中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小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苟三强、第三被申请人刘刚锋的付款义务向申请人上海同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小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苟三强、第三被申请人刘刚锋、第四被申请人李辉、第五被申请人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上海同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赔偿保全受理费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损失共计人民币6562元。五、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5264元(已由申请人预交),由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小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苟三强、第三被申请人刘刚锋、第四被申请人李辉、第五被申请人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小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苟三强、第三被申请人刘刚锋、第四被申请人李辉、第五被申请人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上海同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35264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时间 |
2021-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晓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5F34YY1P |
登记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龙平社区新区大道1002号潜龙曼海宁南区6栋23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