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大福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610********159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1002民初3282号 |
案号 |
(2021)赣1002执22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维、江西大福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胡晓琴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2415356元(注:此利息计算至2021年4月18日,之后利息以借款4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时止);二、被告李维、江西大福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胡晓琴借款本金84万元及利息(注:利息以借款84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292元减半收取计31646元,由原告胡晓琴负担352元,被告李维、江西大福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1294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李维、江西大福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01 |
发布时间 |
2021-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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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潇聪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1000696056159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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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开发区伍塘路117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