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富川瑶族自治县旭嘉饭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24511********CB3E |
执行依据文号 |
富川劳人仲字(2021)第41号 |
案号 |
(2021)桂1123执7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富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劳动报酬16944元,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12-10 |
发布时间 |
2021-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