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添福星食用油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228********952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鄂2828民初212号 |
案号 |
(2021)鄂2828执10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北添福星食用油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峰支公司欠款140万元(62.947482万元+37.052518万元+4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3日起按年利率13.86%计算直至欠款完全清偿为止,截至2020年12月31日计223658.63元;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8日起按年利率13.86%计算直至欠款完全清偿为止,截至2020年12月31日计71540.38元;因此截至2020年12月31日资金占用费共计295199.01元);二、被告韩辰年、代桂平、韩秋娥对被告湖北添福星食用油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峰支公司对被告韩辰年、代桂平持有被告湖北添福星食用油有限公司的股权(韩辰年持股比例80%,代桂平持股比例20%)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湖北添福星食用油有限公司、韩辰年、代桂平、韩秋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峰支公司律师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原告中华保险鹤峰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添福星公司、韩辰年、代桂平、韩秋娥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11-11 |
发布时间 |
2021-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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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韩辰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2828550680952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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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鹤峰县下坪乡堰坪村四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