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成都祥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1********05X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81民初177号 |
案号 |
(2021)川0181执22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成都祥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鑫川电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材料款2721467元;被告成都祥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鑫川电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2020年8月31日前197290元;自2020年9月1日起,以272146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六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第一项货款付清之日止;被告成都祥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鑫川电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180000元;驳回原告成都鑫川电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6193元,由被告成都祥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9-15 |
发布时间 |
2021-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映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8177124605XB |
登记机关 |
都江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科技产业开发区安达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