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泸州好时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27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504民初1591号 |
案号 |
(2018)川0504执1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好时服装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华西银行泸州分行贷款490万元及利息(含贷款利息、逾期利息及罚息),利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自2015年5月21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已实际支付利息150606.37元应予抵扣);二、原告华西银行泸州分行对被告好时服装公司抵押的生产设备(详见本判决书事实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鸿业担保公司、岑文杰、吴美芬、陈鹏安、马霞在抵押物不足清偿范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鸿业担保公司、岑文杰、吴美芬、陈鹏安、马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好时服装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600元,本院减半收取2630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01-16 |
发布时间 |
2018-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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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岑文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52257277313X3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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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四川合江临港工业园区合江镇明家坝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