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重庆市华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渝0242民初5416号 |
案号 |
(2019)渝0242执14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酉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锡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酉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968829.31元;二、被告孙锡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酉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23750元;三、被告孙锡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以25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1‰支付原告重庆市酉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016年4月21日至2018年6月28日止逾期担保费用;四、被告孙锡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1‰支付原告重庆市酉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016年10月21日至2018年6月28日止逾期担保费用;五、被告孙锡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以25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1‰支付原告重庆市酉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017年4月21日至2018年6月28日止逾期担保费用;六、被告孙锡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1‰支付原告重庆市酉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017年10月21日至2018年6月28日止逾期担保费用;七、被告孙锡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1‰支付原告重庆市酉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018年4月21日至2018年6月28日止逾期担保费用;八、被告孙锡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以968829.31元为基数,按照每日1‰支付原告重庆市酉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018年6月29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九、被告孙锡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酉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19000元;十、被告孙锡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酉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邮寄费20084元;十一、被告重庆市华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田菊花、孙福华、彭秀平对孙锡家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二、原告重庆市酉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拍卖、变卖被告孙锡家抵押的坐落于酉阳县麻旺镇桂香村4组(房地产权证编号为2339088474,房产证号为315房地证2012字第028298)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十三、若被告孙锡家到期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重庆市酉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拍卖、变卖被告张天宇抵押的位于酉阳县麻旺镇桂香村4组(房地产权证编号2339009379,房产证号为315房地证2013字第020993号)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十四、驳回原告重庆市酉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酉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19-08-29 |
发布时间 |
2020-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锡家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0024232045866XD |
登记机关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重庆市酉阳县麻旺镇桂香村四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