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喻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03********49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982民初1831号 |
案号 |
(2021)赣0982执恢11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朱琳、喻琴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聂四珍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至2020年6月26日止的利息12000元及从2020年6月27日始按年息10%算至付清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诉讼保全费1130元,合计2500元,由被告朱琳、喻琴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11-10 |
发布时间 |
2021-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