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云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01********22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704民初390号 |
案号 |
(2021)赣0704执13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王云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赖海军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2016年5月3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息2%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的4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赖海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0元,由被告王云海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9-14 |
发布时间 |
2021-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