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枣庄唐帛服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90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404民初1995号 |
案号 |
(2019)鲁0404执恢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刘玲与被告枣庄唐帛服装有限公司之间劳动合同关系;二、被告枣庄唐帛服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玲经济补偿金6 732元;三、被告枣庄唐帛服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玲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 7026元;四、被告枣庄唐帛服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玲带薪年休假工资619.03元;五、驳回原告刘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 589元,由被告枣庄唐帛服装有限公司负担1 004元,原告刘玲负担1 58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7-12 |
发布时间 |
2019-07-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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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404569027603D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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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峄城经济开发区福兴东路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