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运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322********45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云0524民初1401号 |
案号 |
(2021)云0524执11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昌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据昌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0524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确认:一、由被告杨运军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归还原告林立伟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000元;二、由被告杨运军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林立伟计至2021年9月4日止的借款利息365,261元(2,000,000元借款计至2020年4月23日止的利息为2000000×16.6%÷365×139=126,432.9元,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8月30日止的利息为1800000×16.6%÷365×126=103,147元,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4日止的利息为:1800000×15.4%÷365×363=275,681.1元,三段利息合计505,261元,扣除已支付的140,000元,还应支付365,261元);三、由被告杨运军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向原告林立伟支付从2021年9月5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四、由被告昌宁嘉佰乐商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一、二、三项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1920元,由被告杨运军负担。(原告已退费,被告未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昌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11-10 |
发布时间 |
2021-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