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元田服装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03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鄂0102民初5213号 |
案号 |
(2018)鄂0102执17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确认,被告武汉元田制衣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武汉信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0元。二、被告武汉元田制衣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前向原告武汉信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500,000元,于2018年1月2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500,000元,于2018年2月2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500,000元,于2018年3月2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500,000元,于2018年4月2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500,000元,于2018年5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剩余借款本金2,500,000元;三、被告武汉元田制衣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武汉信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以15,0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6月8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四、被告湖北安德医药器械有限公司、湖北元田服装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利莱士服装有限公司、武汉黎巴国际时尚展览有限公司、刘树仁、朱雪琴、刘顺生、彭冰对被告武汉元田制衣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武汉信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拍卖、变卖被告湖北安德医药器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汉区青年路292号(证号:武房权证江字第200507115号,建筑面积合计为:1555.4平方米)的房屋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武汉信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拍卖、变卖被告湖北安德医药器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汉区青年路292号(证号:武国用2006第84号,使用权面积:1807.3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七、如被告武汉元田制衣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的约定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或未按本协议第九条约定承担案件受理费、诉讼财产保全费、公告费、邮寄费,原告武汉信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武汉元田制衣有限公司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及借款利息,被告湖北安德医药器械有限公司、湖北元田服装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利莱士服装有限公司、武汉黎巴国际时尚展览有限公司、刘树仁、朱雪琴、刘顺生、彭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原告武汉信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九、案件受理费111,800元减半收取55,9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50元,邮寄费180元由被告武汉元田制衣有限公司、湖北安德医药器械有限公司、湖北元田服装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利莱士服装有限公司、武汉黎巴国际时尚展览有限公司、刘树仁、朱雪琴、刘顺生、彭冰负担,因案件受理费、诉讼财产保全费、公告费、邮寄费已由武汉信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院,被告武汉元田制衣有限公司、湖北安德医药器械有限公司、湖北元田服装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利莱士服装有限公司、武汉黎巴国际时尚展览有限公司、刘树仁、朱雪琴、刘顺生、彭冰于2018年5月20日前将案件受理费、诉讼财产保全费、公告费、邮寄费支付给原告武汉信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8-05-25 |
发布时间 |
2018-06-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树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120067035473X0 |
登记机关 |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咸宁经济开发区长江产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