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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邸海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0105********25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内0104民初2243号
案号
(2021)内0104执18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经双方确认,被告邸海兵欠原告刘美云借款本金1.8万元。二、被告邸海兵于2021年7月23日前偿还原告刘美云借款本金6000元,于2021年10月23日前偿还原告刘美云借款本金6000元,于2021年12月23日前偿还原告刘美云借款本金6000元。三、如被告邸海兵有一期未偿还,原告刘美云不放弃利息,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5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直至给付之日。四、双方再无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77元,由被告邸海兵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1-09-14
发布时间
2021-12-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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