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台山市恒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4490**** |
执行依据文号 |
台山市人民法院(2017)粤0781民初2108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20)粤0781执恢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支行与被告台山市恒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签订的编号为工行台山支行2017年台山字00124、00127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各一份;二、截至2017年9月20日,被告台山市恒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支行贷款本金5399万元(暂无欠息);三、被告台山市恒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含11月)起每季度开始的第三个月10日前至少偿还50万元本金且于2017年10月(含10月)起每月20日前偿还22万元利息,并于2018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支行清偿全部贷款本金5399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21日起按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款项日止);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支行对被告台山市恒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位于台山市台城北坑工业园工业大道20、22、24、26号(金属制品车间2)全部的房屋(房地产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台山字第0113003616号)、台山市台城北坑工业园工业大道24、20、26、22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他项权登记号分别为:台他项(2013)第00238、00239、00237、00240号]以及其所有的位于台山市台城北坑工业园内的脱脂线机组(酸洗)2套、起重机4台、燃气/蒸汽锅炉1套、发电机组1套(质权登记号为0750台山20150722023)处置所得价款分别在最高额为10364900元、34715800元、259340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支行对被告程锐新在被告台山市恒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95%的股权、被告周桂梅在被告台山市恒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的股权(质权登记编号分别为A1500143024、A1500143044)的处置所得价款在最高额为80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告程锐新、吴欢对被告台山市恒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在最高额一亿元的范围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梁鹏程、周桂梅对被告台山市恒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在最高额一亿五千万元的范围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若被告台山市恒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不依时足额履行上述还款计划,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支行可就欠余款及利息全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九、案件受理费311750元,调解减半收取为155875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共160875元,由被告台山市恒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程锐新、吴欢、梁鹏程、周桂梅共同负担(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支行已垫付,被告台山市恒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程锐新、吴欢、梁鹏程、周桂梅于2018年12月31日前一并付回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1-02 |
发布时间 |
2020-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程锐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78174449041XF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台山市台城北坑工业园工业大道1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