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青铜峡市庆洋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6403********60X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宁02民初240号 |
案号 |
(2019)宁0221执23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席泽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6395130元,利息2013879.42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9月13日),本息共计8409009.42元。2017年9月14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2.7400013‰支付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郭永刚、青铜峡市庆洋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宁夏润美龙百货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郭永刚、青铜峡市庆洋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宁夏润美龙百货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三、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席国福、王秀娟提供的抵押物(位于银川德胜工业园区塞上名居续建工程1-27号楼3号房)变卖后所得价款在140万元抵押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6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5663元,由被告席泽华、郭永刚、青铜峡市庆洋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宁夏润美龙百货有限公司、席国福、王秀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9-08-14 |
发布时间 |
2020-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鲁维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38177490760XJ |
登记机关 |
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青铜峡市嘉宝工业园区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