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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工程车辆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7178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111民初2415号
案号
(2019)皖0111执60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吕青堂、张红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汪志祥本金6946599元,并支付利息4445823元(暂计至2017年2月6日,此后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对被告吕青堂、张红霜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汪志祥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吕青堂、张红霜、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5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5520元,由原告汪志祥负担13900元,被告吕青堂、张红霜、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负担91620元,鉴定费9900元,由被告吕青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9-10-14
发布时间
2020-03-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吕青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422571787986N
登记机关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安徽省淮南市寿县炎刘镇炎合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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