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18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1003民初3910号 |
案号 |
(2019)冀1003执16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罗德军支付所拖欠差旅费8327.49元,并承担拖欠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自2017年7月14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7-12 |
发布时间 |
2020-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沈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6007118166988 |
登记机关 |
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奎阁园区石滨路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