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孙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04********25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蜀民一初字第03992号 |
案号 |
(2019)皖0104执9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孙毅、王春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合肥市三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2、被告孙毅、王春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三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2015年3月16日起以40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3、被告孙毅、王春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三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80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17500元;4、如被告孙毅、王春红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合肥市三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孙毅、王春红名下抵押财产即安庆市舒怡国际家居购物广场二期3栋四层1、2、3、4室房屋(房地产他证宜字第5056741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至三项范围内优先受偿;5、被告黄书良、安徽省升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王萍对本判决第一至三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孙毅追偿;6、驳回原告合肥市三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264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8040元,由被告孙毅、王春红、黄书良、安徽省升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王萍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2-01 |
发布时间 |
2019-05-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