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钟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600********30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0123民初255号 |
案号 |
(2021)桂0123执9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隆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钟建华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西桂源农资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被告钟建华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西桂源农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6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隆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10-22 |
发布时间 |
2021-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