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萃兮华都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56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2民初485号 |
案号 |
(2019)辽0102执62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辽宁萃兮华都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上海嘉春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的工程款3724763.07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辽宁萃兮华都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上海嘉春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 724 763.07元的利息,以3 724 763.07元为计算基数,从2015年4月27日开始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计算至被告辽宁萃兮华都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付之日止;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上海嘉春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辽宁萃兮华都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具金额为10 860 797.55元发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 009元,退回原告2 009元,收取19 000元,由被告辽宁萃兮华都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8-09 |
发布时间 |
2020-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扈玉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000055682299T |
登记机关 |
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18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