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盛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MA5DH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191民初235号 |
案号 |
(2021)浙0114执6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杭州钱塘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深圳盛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松福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中科极光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89950元;二、被告深圳盛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松福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中科极光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6586.52元(暂算至2021年5月31日,之后以145350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深圳盛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松福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在未足额支付货款461700元之前,原告杭州中科极光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取回9台型号为lss-10a的激光光源设备;四、被告深圳盛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松福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中科极光科技有限公司公告费560元;五、驳回原告杭州中科极光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11-05 |
发布时间 |
2021-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春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5DHPKQ9C |
登记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安四路金海华府1栋2A0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