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季祥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4********22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沪01民终7104号 |
案号 |
(2021)沪0117执64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季祥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谢永鸟借款本金9,400,000元;二、被告季祥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谢永鸟2014年1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期间的利息470,000元;三、被告季祥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谢永鸟2014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以9,4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为标准计算);四、被告朱林花对被告季祥福的上述一至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上海大缔恺撒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季祥福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以及上述第三项中截止到2019年8月13日借款利息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时间 |
2021-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